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控告赵长鹏和币安交易所的起诉书(简体中文翻译Part1)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

原告: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被告: Changpeng Zhao,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IE)Limited,Binance(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和Samuel Lim


民事诉讼编号:

要求陪审团审判

根据商品交易法和委员会规定的禁令和其他补救措施以及民事罚款的投诉书

原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或“委员会”),作为独立的联邦机构,针对被告Changpeng Zhao(“Zhao”)、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 (IE)Limited、 Binance (Services) 控股有限公司(统称 “币安平台”) 和 Samuel Lim (“Lim”) (合称 “被告”), 提出以下指控:

概述

1. 币安是全球最大的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所,在一个不透明的企业实体网络中崛起。这些企业实体最终都由币安首席执行官赵长鹏 (“CEO”) 控制,并构成了一个名为“币安生态系统”的共同企业。 币安报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和盈利来自于其广泛招揽和接触位于美国(包括本地区)的客户,这些客户在币安平台上进行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涉及跨州贸易中的商品。

2. 自2019年7月至今(“相关期间”),在赵长鹏的指导和控制下,并得到Lim故意而实质性的协助,币安已经招揽并接受订单、接受保证金物业,并运营一个用于交易期货、期权、掉期以及杠杆零售商品交易所涉及数字资产是商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 和莱特币(LTC)) 的美国人设立的机构。

3. 自其平台推出以来,尽管公开表示其打算“阻止”或“限制”位于美国境内访问其平台的客户,但币安采取了有计划、分阶段增加其在美国市场份额的方法。 币安最初战略性地针对零售客户进行定向营销。 在后来阶段中, 币安越来越依赖位于美国境内人员和供应商,并积极培养富有利润且商业重要性高的“VIP”客户,包括位于美国的机构客户。 与此同时,币安、赵长鹏和Lim(该平台的前首席合规官)都知道,其对位于美国的客户进行招揽将使币安受到美国法律下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但是,币安、赵长鹏和Lim都选择忽略这些要求,并通过采取措施来协助客户逃避币安的访问控制来破坏了币安无效的合规计划。
 
4. 被告在培育Binance的美国客户群时,无视适用的联邦法律,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有利可图的。例如,根据2020年8月份Binance自己的文件显示,该平台从衍生品交易中赚取了6300万美元的费用,并且大约16% 的账户属于被认定为位于美国的客户。到2021年5月,Binance从衍生品交易中获得的每月收入增加到了11.4亿美元。 Binance决定将商业成功置于遵守美国法律之上已经成为一种“商业决策”,正如Lim引述Zhao关于此事立场所说。

5. Binance故意掩盖运营交易平台实体的身份和位置。例如,面向客户端口碑良好但却声称与简单地称为“Binance操作员”签订合同,“Binance操作员”这个术语没有具体含义。虽然在相关期间内Binance曾在多个地点设立办公室(包括新加坡、马耳他、迪拜和东京),但是Binance故意不披露其执行办公室所在地。相反,Zhao表示,在任何时间点上只要他所处位置就是Binance总部, 这反映了一种试图避免监管的刻意方法。Zhao在2019年6月的内部会议上解释了这一策略,称Binance通过在多个司法辖区设立各种实体来开展业务,以“不让.com落地任何地方”的方式来“保持国家清洁[违反法律]”。这是“.com没有落地任何地方”的主要原因。

6. Zhao、Lim和Binance高级管理团队的其他成员未能正确监督Binance的活动,并且事实上积极促进了美国法律的违规行为,包括协助和指示位于美国的客户逃避Binance声称执行以防止和检测美国法律违规行为控制措施。 Binance及其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已经指导美国客户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来隐藏他们的位置;允许未提交身份证明和所在地证明文件但仍继续交易平台长达数月之久;并指示具有最终受益所有权人、控制交易决策、交易算法和其他资产等关键雇员坐落于美国境内VIP客户,在新成立公司名下开设Binance账户以逃避Binance合规性控制。

7. 尽管Binance招揽和依赖位于美国的客户为其各种市场产生收入和提供流动性,但Binance从未以任何形式向CFTC注册,并无视对维护美国金融市场完整性和活力至关重要的联邦法律,包括要求实施旨在防止和检测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控制措施的法律,违反了商品交易法案(“Act”或“CEA”),7 U.S.C. §§ 1-26 和 CFTC规定(“Regulations”),17 C.F.R. pts。1-190 (2022)。
 
8. 在相关期间内,通过Binance平台的运作,被告Binance,在Lim和Zhao的帮助下违反了CEA和法规的核心条款,包括:

i. 违反《法案》第4(a)条、7 U.S.C.§6(a),或者是第4(b)条、7 U.S.C.§4(b)以及Regulation 48.3, 17 C.F.R.§48.3 (2022),提供、进入、确认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场外商品期货交易;

ii. 违反《法案》第4c(b)条、7 U.S.C.§6c(b),以及Regulation 32.2, 17 C.F.R.§32.2 (2022),提供、进入、确认执行或进行场外商品期权交易;

iii. 招揽并接受商品期货、期权、掉期和零售商品交易订单,或在任何符合《法案》第2(c)(2)(D)(i)条所述协议、合同或交易中充当对手方;与此类活动有关,并接受资金、证券或财产(或代替其延长信用)来保证在Binance平台上进行的结果性交易,违反了《法案》第4d条,7 U.S.C.§6d;

iv. 在未注册为掉期执行设施(“SEF”)或指定为合约市场(“DCM”)的情况下经营用于交易或处理掉期的设施,违反了《法案》第5h(a)(1)条、7 U.S.C.§7b-3(1),以及Regulation 37.3(a)(1), 17 C.F.R.§37.3(a)(1) (2022);

v. 没有认真监督Binance与使其受到委员会注册要求的行为相关的活动,违反了Regulation 166.3, 17 C.F.R.§166.3 (2022);

vi. 没有实施有效的客户信息计划,并遵守适用的银行保密法规定,违反了Regulation 42.2, 17 C.F.R.§42.2 (2022); 和

vii. 故意在美国境外进行活动,包括签订协议、合同和交易,并构建实体以故意回避或试图回避2010年华尔街透明度和问责能力法案附录A所颁布CEA任何规定,违反了Regulation 1.6, 17 C.F.R.§1.6 (2022).

9.除非得到本院制止和禁令,被告很可能继续从事本诉指控中所述的行为和类似行为。

10.因此,CFTC根据《法案》第6c条、7 U.S.C.§13a-l提起本诉讼以制止被告的非法行为并强制其遵守该法案。此外,CFTC寻求民事货币罚款和补救性附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和注册禁令、返还非法所得、判决前后利息以及其他本院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救济措施。
管辖权和地点

11. 根据28 U.S.C. § 1331(联邦问题管辖权)和28 U.S.C. § 1345(地方法院对由美国或任何明确获得起诉授权的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原始管辖权),本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CEA第6c条,7 U.S.C.§13a-1(a)授权CFTC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寻求禁令救济:该人已经从事、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违反CEA或其下属规则、法规或命令的行为或做法。

12. 根据CEA第6c(e)条,7 U.S.C.§13a-1(e),被告在伊利诺伊北部进行业务并违反了该区域内的CEA和规定,因此本案适当地归于本法院管辖。

当事方

甲方 CFTC

13. 原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独立联邦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商品交易所法及其下属规定。

乙方 被告

14. Changpeng Zhao 是Binance首席执行官(“CEO”)。Zhao于2017年在中国上海创立了Binance,并一直控制着Binance所有业务活动。根据最近媒体报道,Zhao是加拿大公民,目前居住在阿联酋迪拜。Zhao直接或间接拥有共同运营Binance平台的众多实体。除了经营Binance平台的实体外,Zhao还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Binance平台专有交易活动的实体,包括Merit Peak Limited和Sigma Chain AG,并且Zhao还直接或间接拥有约300个不同的Binance账户,在Binance交易平台上进行专有交易活动。 Zhao从未以任何身份向委员会注册。

15. 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在开曼群岛注册,并由Zhao直接或间接持有。 Binance Holdings 持有与 Binance 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和域名,并雇用至少某些为 Binance 平台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Binance Holdings 从未以任何身份向委员会注册。

16. Binance Holdings (IE) Limited(“Biance IE”)在爱尔兰注册,并由 Zhao 直接或间接持股。Binace IE 是一个控股公司,它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至少24家企业,在各种司法管辖区内充当了 Binace 的数字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并获得了非美国监管许可证书 。Binace IE 从未以任何身份向委员会注册。

17. Binance (Services)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Services”)在爱尔兰注册,并由 Zhao 直接或间接持股。Binance Services 是一个控股公司,它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43个不同的企业,包括为 Binance 进行技术和运营服务、持有与 Binance 的匹配引擎和金融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公司,以及名为 Ality Technologies DE LLC 的公司,该公司作为 Binance 的“美国技术/运营中心”。Biance Services 拥有 Biance Holdings。Biance Services 从未以任何身份向委员会注册。
 
 
18. Samuel Lim于2018年4月被聘为币安的首位合规主管(“CCO”),并一直担任该职务至少到2022年1月。据信,Lim居住在新加坡。币安控股公司拒绝在CFTC调查传票中提供Lim的住所地址。在担任CCO期间,Lim指导、指示和协助币安员工和客户规避旨在检测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合规控制措施。Lim还代表币安向美国监管机构就平台的合规计划和控制进行了陈述。据信,币安于2022年5月左右将Lim停薪留职,但仍然雇用他。Lim从未以任何身份注册过委员会。

C. 其他相关实体

19. Binance UAB成立于立陶宛,并直接或间接由赵长鹏所有。Binance UAB是唯一明确标识为“Binance Operators”不确定组之一的实体,在Binance使用条款中有所提及。Binance UAB从未以任何身份注册过委员会。

20. Merit Peak Limited(“Merit Peak”)成立于开曼群岛,并直接或间接由赵长鹏所有。Merit Peak主要与机构交易对手进行场外交易(“OTC”)交易。Merit Peak从未以任何身份注册过委员会。

21. Sigma Chain AG(“Sigma Chain”)成立于瑞士,并直接或间接由赵长鹏所有。它在币安的各个市场中进行专有交易,包括数字资产衍生品市场。Sigma Chain从未以任何身份注册过委员会。

22. BAM Trading Services Inc.(“BAM Trading”)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市。BAM Trading经营Binance.US,这是一个面向美国居民提供服务的现货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并依靠通过公司间协议获得的币安服务和技术来运营。BAM Trading直接或间接由赵长鹏控制大多数股权,并且赵长鹏始终担任BAM Trading的董事。BAM Trading从未以任何身份注册过委员会
 
相关法律背景和法律框架

A. 商品交易法及其规定适用条款

22. 商品交易法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自我监管体系,对交易设施、清算系统、市场参与者和市场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为公众利益服务”,以及“防止价格操纵或任何其他破坏市场完整性的行为;确保所有受该法案约束的交易的财务完整性并避免系统风险;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免受欺诈或其他滥用客户资产销售惯例和误用;促进理性创新和各个期货交易所之间、其他市场之间以及市场参与者之间公平竞争。” 《商品交易法》第3节,7 U.S.C.§5。

23. 衍生品是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或掉期等,它们从别处衍生出价值,包括例如基准利率、实物商品(如石油或小麦)或数字资产商品。根据CEA要求,在某些豁免情况下,必须在由CFTC指定或注册的交易所上进行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

24. 数字资产是可以电子存储和传输,并具有相关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东西。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它们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作为交换媒介、计量单位和/或价值存储器发挥作用。根据《商品交易法》第1a(9)条规定,某些数字资产,包括BTC、ETH、LTC以及至少两种法定货币支持的稳定币USDT和Binance USD(“BUSD”),以及本诉讼中所述的其他虚拟货币,“属于商品”。随着数字资产市场的发展,在CFTC注册的期货交易所上已经提供了某些数字资产期货合约,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25. 除有限例外情况外,《商品交易法》第5h(a)条规定和17 C.F.R.§37.3(2022)规则使得未经CFTC注册为SEF或DCM之类机构运营掉期贸易设施成为非法行为。

26. 商品衍生品广泛定义在《商品交易法》第1a(47)(A)(iii),(iv) 和 (vi) 条款下,“掉期”包含“任何协议、合同或者交易”,其中:
 
(iii) 提供在执行基础上进行交换的协议,以固定或有条件的方式,基于一个或多个利率或其他利率、货币、商品、债务工具、指数、量化措施或任何其他金融或经济利益或财产的价值或水平提供1个或多个支付,并且在不传递当前或未来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包括任何企业 或投资池)和纳入所转移的金融风险的负债情况下,在交易各方之间全部地 或部分地转移与未来变化相关联的任何这种价值 或水平 的金融风险。此类协议、合同 或交易通常被称为... (I) 利率互换;(VII) 货币互换;(XXII) 商品互换...;

(iv) 是一项根据行业惯例被普遍认知为掉期(swap) 的协议 、合同 或交易; [or]

(vi) 是任何符合以上条款中描述的任意一项 协议 、 合同 或 交 易 的组合 ,排列 组 合

29.《证券交易法》第3(a)(68)(A)节规定,“混合掉期”包括“除单一证券外,基于一个以上利率或其他利率、货币、商品、债务工具、指数、量化措施或任何其他金融或经济利益或财产的价值而设立的任何协议,合同 或交易(不包括狭义证券指数)”。混合掉期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

30. 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通常发生的DCMs和SEFs 的法案和规定为美国衍生品市场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重要保护,包括零售客户。例如,DCMs 和 SEFs 必须:

(a) 符合旨在防止市场滥用的核心原则,法案第5(d)(12)(a)条款 和 第5h(f)(2)(B)条款 ,7 U.S.C. §§ 7(d)(12)(a), 7b-3(f)(2)(B);

(b) 确保其财务稳定性,法案第5(d)(21) 条款 和 第5h(f )(13 ) 条 款 ,7 U.S.C. §§ 7(d )(21 ), 7b-3 (f )(13 );

(c) 保护其信息安全, 规章38.1051(a )(2 ) 和37 .1401(a )(2 ),17 C.F.R.§§38 .1051(a )(2 ),37 .1401(a )(2 ) (2022); and

(d) 在灾难发生时保护其系统,法案第5(d)(20)条款 和 第5h(f)(14) 条款 ,7 U.S.C. §§ 7(d)(20), 7b-3(f)(14)。
 
29. 期货佣金商(“FCM”)是指从事招揽或接受包括期货、掉期、商品期权或零售商品交易等监管交易订单的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或者作为零售商品交易的对手方;在这些活动中,“接受任何款项、证券或财产(或以此代替提供信用)来保证任何由此产生的交易或合同。”《法案》第la(28)(A)条,7 U.S.C. § la(28)(A)。

30. 零售商品交易是指与不符合资格契约参与者“按杠杆比例进行融资,抵押质量基础上提供融资”的人进入的商品交易。《法案》第2(c)(2)(D)条,7 U.S.C. § 2(c)(2)(D)。

除特定例外情况外,零售商品交易适用于《法案》第4(a)条规定,即它们只能在经过监管的期货市场上执行,并被视为未来某一时点销售大宗商品的合同。

31. 符合条件契约参与者(“ECP”)通常是指将投资金额自主管理且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个人;如果该个人进入该交易“是为了管理其拥有或可能拥有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则该金额下限为500万美元。《法案》第1a(18)(xi)条,7 U.S.C. § 1a(18)(xi)。

32. 期货佣金商(FCM)除其他职责外,还持有客户资金以保证商品衍生品交易。在这种中介角色中,FCM是美国金融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并必须遵守《法案》和规定所规定的要求,包括客户保护和财务完整性要求。其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任何充当FCM角色的人都应向委员会注册为此类人士。《法案》第4d(a)条,7 U.S.C. § 6d(a)。

除注册外,FCM还必须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将客户资产隔离以使其免受FCM破产风险影响、并仅雇用已向CFTC注册且符合严格熟练度要求销售人员等措施,《法案》第4d(c)条、7 U.S.C. § 6d(c); 第2节6(d)(a)(2); 和《法案》第4k(1)条, 7 U.S.C.§6k(1).

33. 规章166.3, 17 C.F.R. § 166.3 (2022)要求像FCM这样的委员会注册人士应认真监督其官员、雇员和代理人与其作为委员会注册人士有关的所有活动。在17 C.F.R. § 166.3中使用的“委员会注册人士”一词是指“根据法案或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而被登记或需要登记的任何人。” 规章166.1(a), 17 C.F.R.§166.1(a).

34. 《规定42.2》,17 C.F.R.§ 42.2(2022),要求每个期货经纪商遵守银行保密法(“BSA”)的适用条款和财政部在31 C.F.R章节X下颁布的法规,以及遵守31 U.S.C.§5318(l)和委员会与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实施法规,在31 C.F.R.§1026.220中要求期货经纪商采用客户身份识别计划(“CIP”)并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报告某些指定活动和交易作为其BSA合规计划的组成部分。

35. 财政部在31 C.F.R章节X下颁布的法规要求每个期货经纪商必须:(1) 实施书面CIP,至少包括验证每位客户身份所需程序,以使期货经纪商能够形成合理信念认为已知道每位客户真实身份;(2) 保留根据CIP收集到的记录;以及 (3) 实施确定是否有任何已知或涉嫌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名单上出现过该客户的程序。

B. 根据CEA授权对衍生责任进行强制执行

36. 法案第2(a)(1)(B)条,7 U.S.C.§ 2(a)(1)(B),和《规定1.2》,17 C.F.R.§ 1.2(2022),规定:“任何官员、代理人或其他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人的行为、疏忽或失败,应视为该公司的行为、疏忽或失败以及该官员、代理人或其他人的行为。”

37. 法案第13(a)条,7 U.S.C.§ 13c(a),规定:“任何故意违反本法律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律颁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与他人合谋共同违反本法律中任一项规定的个人,以及故意引导他人实施直接由其自己或另一个个体执行而构成违反本法律中任一项规定所需采取措施而未能采取措施者均可被视为主要责任方。”

38. 法案第13(b)条, 7 U.S.C.§ 13c(b), 规定:如果“直接或间接控制已经违反了该法案及其下属颁布的相关法规之一的个体,则如若没有善意地进行操作并且直接 或间接地诱导构成上述违反行为,则可以将控制者视作同样承担责任。”

C. CEA和法规中的反逃避原则

39. 《规定1.6(a)》,17 C.F.R.§ 1.6(a)(2022),规定“在美国以外进行活动,包括签订协议、合同和交易以及构建实体,故意逃避或试图逃避《华尔街透明度与问责法案》附录A颁布的商品交易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法规和命令是非法行为。” 另请参见该法第2(i)(2)条,7 U.S.C.§ 2(i)(2),授权颁布反逃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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